养老金不属于遗产,遗嘱管不到。钱归谁由 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 决定;成年独立子女能拿到钱,但要按 17% 交税。
- 适合谁读: 有 super 余额和成年子女的人、做遗产规划的人、SMSF 成员、准备把钱留给国内亲属的人。
- 看完你会搞懂: BDBN 怎么写才有效、谁能拿、拿到手要交多少税、走遗产和直接给的差别在哪。
这篇是 遗嘱与房产继承 里「Super 不是遗产」那一节的展开版。那篇讲的是整套遗产规划的骨架,这篇只讲一件事:你 super 账户里的钱,身后到底怎么走、被谁拿走多少。
对大多数在澳华人家庭来说,super 加上里面的人寿保险,是仅次于房子的第二大资产——四十来岁的人账户里三五十万、保险再挂五十万,合起来常常比房子的净值还高。而这笔钱遗嘱一个字都管不到。
一、为什么遗嘱管不到 super
Super Fund 是一个独立的信托,钱在受托人(Trustee)手里,法律上从来就不是你的个人财产。你去世时,它不会自动流进你的遗产(Estate),因此也不受遗嘱支配。
钱归谁,取决于你留下了哪一种指示:
| 你做过什么 | 谁说了算 |
|---|---|
| 有效的 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BDBN) | 基金 Trustee 必须照你写的付 |
| 只有 Non-binding Nomination(非约束性) | Trustee 参考你的意愿,但可以推翻 |
| 什么都没做 | Trustee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给谁 |
| Reversionary Pension(反向年金,见第六节) | 年金自动转给指定的那个人继续领 |
第三种情况在现实里最常见,也最容易出事:Trustee 会去查你的家庭关系,然后按它自己的判断分配。分配结果可以被投诉到 AFCA,但那要等一两年。
另外一条硬规则:身故金必须"尽快"支付出去(SIS Regulation 6.21(1):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member dies)。法规没有给具体天数——网上常见的"6 个月内"是把 SMSF 的另一条规则(成员身故后基金结构调整的窗口)搞混了,别当成付款期限。
二、两个「Dependant」是两个词
这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一节,也是中文资料里几乎一定会错的地方。
英文里同一个词 Dependant(受扶养人),在两部法里指的是不同范围的人,回答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SIS 法上的 Dependant | 税法上的 Dependant | |
|---|---|---|
| 出处 |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s10(1) |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s302-195 |
| 回答的问题 | 基金能不能直接付给这个人? | 这笔钱要不要交税? |
| 配偶 | ✅ 包括事实伴侣 | ✅ 包括前配偶 |
| 子女 | ✅ 任何年龄 | ⚠️ 只有未满 18 岁的 |
| 经济上依赖你的人 | ✅ | ✅ |
| Interdependency Relationship | ✅ | ✅ |
| 遗产执行人(LPR) | ✅ 可以指定 | 不适用(按遗产另算,见第五节) |
注意用词: SIS s10(1) 的定义用的是 “includes"(“包括”),是开放式列举而不是封闭清单——所以在通常含义上经济依赖你的人也算,即使它没被单独列出来。别把这几项当成法条穷尽列举。
成年独立子女陷阱
把上表两列对照着看,会掉出一个绝大多数华人家庭都会撞上的结果:
你 25 岁、有工作、经济独立的儿子,是 SIS 法上的 Dependant(基金可以直接把钱付给他),但不是税法上的 Dependant(所以这笔钱要交税)。
ATO 说得很直白:super 法上是"死者的子女(任何年龄)",税法上是"死者未满 18 岁的子女”,并且"超过 18 岁的子女必须在经济上依赖死者才算受扶养人"。
孩子长大成人、经济独立,本来是好事——但在 super 身后分配这件事上,它意味着从免税变成交税。这不是罕见情形,这是大多数家庭的默认结局。
三、到底交多少税
先拆开你的 super 余额。它由两部分组成:
- Tax-free component(免税部分)——主要来自你用税后的钱做的 non-concessional 供款。无论谁拿到,永远免税。
- Taxable component(应税部分)——雇主供款、salary sacrifice、基金投资收益。它又分 taxed element(已在基金层交过 15% 的)和 untaxed element(没交过的,主要来自保险赔付和部分公共部门旧计划)。
然后看谁拿:
| 谁拿到这笔 lump sum | Taxed element | Untaxed element | Tax-free 部分 |
|---|---|---|---|
| 税法上的 Dependant(配偶、未成年子女…) | 0% | 0% | 0% |
| 非税务受扶养人,钱直接付给他 | 17%(15% + 2% Medicare Levy) | 32%(30% + 2%) | 0% |
| 钱付给遗产 / 遗产执行人(LPR) | 15%(不加 Medicare Levy) | 30%(不加) | 0% |
| 海外税务居民受益人 | 15%(免 Medicare Levy) | 30% | 0% |
税率来自 ATO 的 Schedule 12 – Tax table for superannuation lump sums,其中"非受扶养人"两栏标注的 17% / 32% 明确写着"includes Medicare levy";同一张表里"付给遗产受托人"一行的预扣税率是 Nil,遗产随后按 ITAA 1936 s99/s99A 以 15% / 30% 课税,不含 Medicare Levy(ATO 明确说明遗产信托的这部分净收入不缴 Medicare Levy)。
例一:一笔干净的余额
爸爸去世,super 余额 $500,000,其中 tax-free 部分 $150,000、taxable(taxed element)$350,000。唯一受益人是 32 岁、有全职工作的儿子。
- 直接付给儿子: $150,000 免税 + $350,000 × 17% = $59,500 的税
- 先进遗产、再由遗嘱分给儿子: $350,000 × 15% = $52,500 的税
- 差额:$7,000,就是那 2% 的 Medicare Levy
例二:保险金把税推上去
这一例是网上"身故金交 15%“的说法最常翻车的地方。
会员 40 岁去世,25 岁开始有 super(服务天数 15 年),法定退休年龄按 65 岁算(距退休 25 年)。账户余额 $200,000 + 人寿保险赔付 $500,000 = $700,000(假设全部是 taxable component——年轻会员一般没有多少 tax-free 部分)。
基金拿到保险赔付后,要按 ATO 的公式把 taxable component 拆成两块:
taxed element = 金额 × 服务天数 ÷(服务天数 + 距退休天数)
untaxed element = 剩余部分
- taxed element = $700,000 × 15 ÷ (15 + 25) = $262,500
- untaxed element = $437,500
付给成年独立子女:
- $262,500 × 17% = $44,625
- $437,500 × 32% = $140,000
- 合计 $184,625,占 $700,000 的 26.4%
越年轻去世、保险买得越多,untaxed element 占比越大、税越重。 这跟直觉正好相反,也是为什么"我 super 里有保险,孩子拿得到一大笔"这句话需要打个折扣。
四、BDBN 怎么写才有效
普通基金(APRA 监管)的 BDBN 形式要件写在 SIS Regulation 6.17A(6),四条缺一不可:
- 书面
- 由会员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签名时有 2 名见证人在场,两人都已满 18 岁,且都不是通知里点名的受益人
- 通知上要有见证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说明会员是当着他们的面签的
第 4 条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条。 两个人签了名、但没有那段见证声明,这份 BDBN 就是无效的——真出事时基金会直接按"没有指定"处理。
3 年过期规则,以及两个例外
SIS Regulation 6.17A(7): 除非提前撤销,BDBN 在首次签署(或最后一次确认 / 修改)后满 3 年失效;如果基金章程规定了更短的期限,按更短的算。
- 例外一:更短。 别默认就是 3 年,你的基金章程可能写的是 2 年
- 例外二:SMSF 完全不适用这条。 ATO 的 SMSFD 2008/3 明确:SIS Act s59 和 Regulation 6.17A 不适用于自管养老金(SMSF),因此 SMSF 的章程可以允许永不过期(non-lapsing)的 BDBN
SMSF 这条听起来是好事,但它有个代价:没有法规兜底,你的信托契约(trust deed)就是唯一的依据。 澳洲绝大多数 BDBN 打官司的案子,争的都是 SMSF 章程条款怎么解释。契约写得含糊,等于没写。有 SMSF 的人可以顺带看 SMSF Trustee 责任与义务。
普通基金的实操: 登录你的基金账户,查两件事——有没有 BDBN、上次签署日期是哪天。签了就忘、三年后悄悄失效,是这件事上最常见的失败方式。设个 3 年的日历提醒。
五、直接给子女,还是先进遗产?
这是有成年子女的家庭真正要做的那个选择。两条路各有代价:
| 直接付给子女 | 付给遗产 / LPR | |
|---|---|---|
| 税(taxed element) | 17% | 15% |
| 税(untaxed element) | 32% | 30% |
| 到账速度 | 快 | 要等 Probate |
| 会不会被债权人追 | 不会(不进遗产) | 会(属于遗产) |
| 会不会被 Family Provision Claim 挑战 | 不会 | 会 |
| 能不能进遗嘱信托做精细分配 | 不能 | 能(见 Testamentary Trust) |
省 2% 是最不重要的那一栏。 真正的取舍在下面三行:直接付给子女,钱又快又干净、债权人和挑战遗嘱的人都碰不到;走遗产则慢一些、有暴露风险,但换来的是遗嘱和遗嘱信托能接管这笔钱——如果你的规划里有未成年子女、有需要保护的受益人,这个能力值远超那 2%。
传统上会一起讨论的还有:把 BDBN 指向 LPR 会不会让 super 卷进家庭纠纷、有没有必要把余额拆成两份分别指定。这属于要结合具体家庭情况的结构决策,是持牌 Estate Planning Lawyer 和注册税务师的工作范围。
六、年金(Income Stream):不是谁都能领
前面讲的都是一次性(lump sum)。另一条路是让受益人继续领年金,但门槛比大多数人以为的高得多。
谁能领
- 配偶:可以
- 子女:SIS Regulation 6.21(2A) 只允许三种——去世时未满 18 岁的、18–24 岁且在经济上依赖死者的、或符合 6.21(2C) 残障定义的
- 经济独立的成年子女:压根不能领年金,只能拿一次性
也就是说,常见说法"孩子满 25 岁必须转成一次性"其实是下游的规则(Regulation 6.21(2B))——前提是这孩子一开始就有资格领。转成一次性时免税。
转账余额上限(Transfer Balance Cap)
身故年金要占用领取人自己的转账余额上限。FY2026-27 的通用上限是 $2.1M(ATO key superannuation rates)。
时点很关键,两种年金不一样:
- Reversionary(反向年金): 记入领取人转账余额账户的时点是去世后满 12 个月,金额按去世当日的价值算
- 非反向: 在受益人取得权利那天就记入,按当天的价值算(会包含身故后的投资收益)
那 12 个月就是规划窗口。在世配偶自己已经有一份退休年金、再叠一份反向年金,是最典型的超上限场景。
还有一条硬约束容易被忽略:身故金不能留在累积阶段(accumulation phase)。 要么起一份身故年金,要么把钱拿出 super。所以配偶一旦超过上限,超出的部分只能彻底离开 super 体系,去外面按正常税率交投资收益的税。
一个补充: 如果死者和领取人双方都未满 60 岁,年金里的 taxed element 要按领取人的边际税率交税(有 15% 的抵免)。60 岁这条线在这里跟提取自己的 super 时是一样的逻辑。另有 capped defined benefit income stream 的特殊规则,只影响少数公共部门旧计划,遇到请找专业人士。
七、受益人在国内怎么办
留钱给国内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多一层要算的东西:
- 税率相同,但免 Medicare Levy。 ATO 明确:海外税务居民”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税务处理,但一般免缴 Medicare Levy"。所以非受扶养人的 taxed element 是 15%(不是 17%)、untaxed element 是 30%(不是 32%)
- 这笔钱算澳洲来源所得(Australian-sourced income),澳洲这边先扣
- 然后要看中澳税收协定。 如果协定把征税权判给对方国家,澳洲这边可能完全不扣
- 没提供 TFN:海外居民按 45% 预扣(本地居民 47%)
- 对方国家自己会不会再征一道,要在当地确认——澳洲这边免税不等于全球免税
跨国资产的整体处理,遗嘱与房产继承 里「跨国遗产」那节讲了两份遗嘱的写法和汇款合规,可以一起看。
八、常见误区速查
| 误区 | 真相 |
|---|---|
| “遗嘱里写了 super 给谁就行” | 遗嘱管不到 super,除非你把 BDBN 指向 LPR |
| “子女是 Dependant,所以免税” | 分两个词。经济独立的成年子女是 SIS Dependant,但不是税法 Dependant,要交 17% |
| “身故金统一交 15%” | 直接付给个人是 17%(含 2% Medicare Levy);保险形成的 untaxed element 是 32% |
| “BDBN 签了就一直有效” | 普通基金 3 年过期(章程可更短);SMSF 视契约而定 |
| “两个人签个名就算见证” | 还要有见证人声明那一段,缺了整份无效 |
| “SMSF 的 BDBN 也是 3 年” | Regulation 6.17A 不适用于 SMSF,可以做 non-lapsing |
| “成年子女可以选择领年金” | 经济独立的成年子女不能领年金,只能一次性 |
| “身故金必须 6 个月内付掉” | 法规只说 “as soon as practicable”,没有具体天数 |
| “还有 anti-detriment 可以补一笔” | 已废除。2017-07-01 之后去世的不再适用,2019-07-01 起该扣除彻底取消 |
| “钱可以先留在 super 里慢慢想” | 身故金不能留在累积阶段 |
下一步
- 登录基金查 BDBN——有没有、哪天签的、写的是谁。这一步 10 分钟,是本文里性价比最高的动作
- 算一下税——把余额拆成 tax-free / taxed / untaxed 三块(基金的年度对账单上有),对照第三节的表
- 有保险的重算一遍——保险赔付会显著推高 untaxed element
- 有 SMSF 的翻契约——看它允不允许 non-lapsing BDBN,条款写得清不清楚
- 和遗嘱一起做——BDBN 指向个人还是 LPR,取决于你的遗嘱和有没有 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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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数据来源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0580/latest/text(SIS Regulations 1994,reg 6.17A / 6.21)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633/latest/text(SIS Act 1993,s10(1) “dependant”)
- https://www.ato.gov.au/law/view/document?LocID=%22PAC%2F19970038%2F302-195%22(ITAA 1997 s302-195 税法受扶养人定义)
- https://www.ato.gov.au/law/view/document?docid=SFD/SMSFD20083/NAT/ATO/00001(SMSFD 2008/3:reg 6.17A 不适用于 SMSF)
- https://www.ato.gov.au/tax-rates-and-codes/schedule-12-tax-table-for-superannuation-lump-sums(Schedule 12:17% / 32% / 付给遗产 Nil 预扣 / 海外居民调整)
- https://www.ato.gov.au/tax-and-super-professionals/for-superannuation-professionals/apra-regulated-funds/paying-benefits/paying-superannuation-death-benefits(税率、遗产、海外受益人、保险拆分公式)
- https://www.ato.gov.au/individuals-and-families/super-for-individuals-and-families/super/withdrawing-and-using-your-super/superannuation-death-benefits(受扶养人定义、转账余额上限、反向年金 12 个月)
- https://www.ato.gov.au/tax-rates-and-codes/key-superannuation-rates-and-thresholds/transfer-balance-cap(FY2026-27 通用转账余额上限 $2.1M)
- https://www.ato.gov.au/forms-and-instructions/trust-tax-return-2022-instructions/instructions-to-complete-the-trust-tax-return/medicare-levy-reduction-or-exemption-item-55(遗产信托 s99/s99A 收入不缴 Medicare Levy)
- https://www.ato.gov.au/individuals-and-families/super-for-individuals-and-families/self-managed-super-funds-smsf/paying-smsf-benefits/death-of-an-smsf-member(SMSF 成员身故后的受托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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