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不屬於遺產,遺囑管不到。錢歸誰由 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 決定;成年獨立子女能拿到錢,但要按 17% 交稅。
- 適合誰讀: 有 super 餘額和成年子女的人、做遺產規劃的人、SMSF 成員、準備把錢留給國內親屬的人。
- 看完你會搞懂: BDBN 怎麼寫才有效、誰能拿、拿到手要交多少稅、走遺產和直接給的差別在哪。
這篇是 遺囑與房產繼承 裡「Super 不是遺產」那一節的展開版。那篇講的是整套遺產規劃的骨架,這篇只講一件事:你 super 賬戶裡的錢,身後到底怎麼走、被誰拿走多少。
對大多數在澳華人家庭來說,super 加上裡面的人壽保險,是僅次於房子的第二大資產——四十來歲的人賬戶裡三五十萬、保險再掛五十萬,合起來常常比房子的淨值還高。而這筆錢遺囑一個字都管不到。
一、為什麼遺囑管不到 super
Super Fund 是一個獨立的信託,錢在受託人(Trustee)手裡,法律上從來就不是你的個人財產。你去世時,它不會自動流進你的遺產(Estate),因此也不受遺囑支配。
錢歸誰,取決於你留下了哪一種指示:
| 你做過什麼 | 誰說了算 |
|---|---|
| 有效的 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BDBN) | 基金 Trustee 必須照你寫的付 |
| 只有 Non-binding Nomination(非約束性) | Trustee 參考你的意願,但可以推翻 |
| 什麼都沒做 | Trustee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決定給誰 |
| Reversionary Pension(反向年金,見第六節) | 年金自動轉給指定的那個人繼續領 |
第三種情況在現實裡最常見,也最容易出事:Trustee 會去查你的家庭關係,然後按它自己的判斷分配。分配結果可以被投訴到 AFCA,但那要等一兩年。
另外一條硬規則:身故金必須"儘快"支付出去(SIS Regulation 6.21(1):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member dies)。法規沒有給具體天數——網上常見的"6 個月內"是把 SMSF 的另一條規則(成員身故後基金結構調整的窗口)搞混了,別當成付款期限。
二、兩個「Dependant」是兩個詞
這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一節,也是中文資料裡幾乎一定會錯的地方。
英文裡同一個詞 Dependant(受扶養人),在兩部法裡指的是不同範圍的人,回答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 SIS 法上的 Dependant | 稅法上的 Dependant | |
|---|---|---|
| 出處 |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s10(1) |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s302-195 |
| 回答的問題 | 基金能不能直接付給這個人? | 這筆錢要不要交稅? |
| 配偶 | ✅ 包括事實伴侶 | ✅ 包括前配偶 |
| 子女 | ✅ 任何年齡 | ⚠️ 只有未滿 18 歲的 |
| 經濟上依賴你的人 | ✅ | ✅ |
| Interdependency Relationship | ✅ | ✅ |
| 遺產執行人(LPR) | ✅ 可以指定 | 不適用(按遺產另算,見第五節) |
注意用詞: SIS s10(1) 的定義用的是 “includes"(“包括”),是開放式列舉而不是封閉清單——所以在通常含義上經濟依賴你的人也算,即使它沒被單獨列出來。別把這幾項當成法條窮盡列舉。
成年獨立子女陷阱
把上表兩列對照著看,會掉出一個絕大多數華人家庭都會撞上的結果:
你 25 歲、有工作、經濟獨立的兒子,是 SIS 法上的 Dependant(基金可以直接把錢付給他),但不是稅法上的 Dependant(所以這筆錢要交稅)。
ATO 說得很直白:super 法上是"死者的子女(任何年齡)",稅法上是"死者未滿 18 歲的子女”,並且"超過 18 歲的子女必須在經濟上依賴死者才算受扶養人"。
孩子長大成人、經濟獨立,本來是好事——但在 super 身後分配這件事上,它意味著從免稅變成交稅。這不是罕見情形,這是大多數家庭的默認結局。
三、到底交多少稅
先拆開你的 super 餘額。它由兩部分組成:
- Tax-free component(免稅部分)——主要來自你用稅後的錢做的 non-concessional 供款。無論誰拿到,永遠免稅。
- Taxable component(應稅部分)——僱主供款、salary sacrifice、基金投資收益。它又分 taxed element(已在基金層交過 15% 的)和 untaxed element(沒交過的,主要來自保險賠付和部分公共部門舊計劃)。
然後看誰拿:
| 誰拿到這筆 lump sum | Taxed element | Untaxed element | Tax-free 部分 |
|---|---|---|---|
| 稅法上的 Dependant(配偶、未成年子女…) | 0% | 0% | 0% |
| 非稅務受扶養人,錢直接付給他 | 17%(15% + 2% Medicare Levy) | 32%(30% + 2%) | 0% |
| 錢付給遺產 / 遺產執行人(LPR) | 15%(不加 Medicare Levy) | 30%(不加) | 0% |
| 海外稅務居民受益人 | 15%(免 Medicare Levy) | 30% | 0% |
稅率來自 ATO 的 Schedule 12 – Tax table for superannuation lump sums,其中"非受扶養人"兩欄標註的 17% / 32% 明確寫著"includes Medicare levy";同一張表裡"付給遺產受託人"一行的預扣稅率是 Nil,遺產隨後按 ITAA 1936 s99/s99A 以 15% / 30% 課稅,不含 Medicare Levy(ATO 明確說明遺產信託的這部分淨收入不繳 Medicare Levy)。
例一:一筆乾淨的餘額
爸爸去世,super 餘額 $500,000,其中 tax-free 部分 $150,000、taxable(taxed element)$350,000。唯一受益人是 32 歲、有全職工作的兒子。
- 直接付給兒子: $150,000 免稅 + $350,000 × 17% = $59,500 的稅
- 先進遺產、再由遺囑分給兒子: $350,000 × 15% = $52,500 的稅
- 差額:$7,000,就是那 2% 的 Medicare Levy
例二:保險金把稅推上去
這一例是網上"身故金交 15%“的說法最常翻車的地方。
會員 40 歲去世,25 歲開始有 super(服務天數 15 年),法定退休年齡按 65 歲算(距退休 25 年)。賬戶餘額 $200,000 + 人壽保險賠付 $500,000 = $700,000(假設全部是 taxable component——年輕會員一般沒有多少 tax-free 部分)。
基金拿到保險賠付後,要按 ATO 的公式把 taxable component 拆成兩塊:
taxed element = 金额 × 服务天数 ÷(服务天数 + 距退休天数)
untaxed element = 剩余部分
- taxed element = $700,000 × 15 ÷ (15 + 25) = $262,500
- untaxed element = $437,500
付給成年獨立子女:
- $262,500 × 17% = $44,625
- $437,500 × 32% = $140,000
- 合計 $184,625,佔 $700,000 的 26.4%
越年輕去世、保險買得越多,untaxed element 佔比越大、稅越重。 這跟直覺正好相反,也是為什麼"我 super 裡有保險,孩子拿得到一大筆"這句話需要打個折扣。
四、BDBN 怎麼寫才有效
普通基金(APRA 監管)的 BDBN 形式要件寫在 SIS Regulation 6.17A(6),四條缺一不可:
- 書面
- 由會員本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 簽名時有 2 名見證人在場,兩人都已滿 18 歲,且都不是通知裡點名的受益人
- 通知上要有見證人簽署並註明日期的聲明,說明會員是當著他們的面籤的
第 4 條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條。 兩個人簽了名、但沒有那段見證聲明,這份 BDBN 就是無效的——真出事時基金會直接按"沒有指定"處理。
3 年過期規則,以及兩個例外
SIS Regulation 6.17A(7): 除非提前撤銷,BDBN 在首次簽署(或最後一次確認 / 修改)後滿 3 年失效;如果基金章程規定了更短的期限,按更短的算。
- 例外一:更短。 別默認就是 3 年,你的基金章程可能寫的是 2 年
- 例外二:SMSF 完全不適用這條。 ATO 的 SMSFD 2008/3 明確:SIS Act s59 和 Regulation 6.17A 不適用於自管養老金(SMSF),因此 SMSF 的章程可以允許永不過期(non-lapsing)的 BDBN
SMSF 這條聽起來是好事,但它有個代價:沒有法規兜底,你的信託契約(trust deed)就是唯一的依據。 澳洲絕大多數 BDBN 打官司的案子,爭的都是 SMSF 章程條款怎麼解釋。契約寫得含糊,等於沒寫。有 SMSF 的人可以順帶看 SMSF Trustee 責任與義務。
普通基金的實操: 登錄你的基金賬戶,查兩件事——有沒有 BDBN、上次簽署日期是哪天。簽了就忘、三年後悄悄失效,是這件事上最常見的失敗方式。設個 3 年的日曆提醒。
五、直接給子女,還是先進遺產?
這是有成年子女的家庭真正要做的那個選擇。兩條路各有代價:
| 直接付給子女 | 付給遺產 / LPR | |
|---|---|---|
| 稅(taxed element) | 17% | 15% |
| 稅(untaxed element) | 32% | 30% |
| 到賬速度 | 快 | 要等 Probate |
| 會不會被債權人追 | 不會(不進遺產) | 會(屬於遺產) |
| 會不會被 Family Provision Claim 挑戰 | 不會 | 會 |
| 能不能進遺囑信託做精細分配 | 不能 | 能(見 Testamentary Trust) |
省 2% 是最不重要的那一欄。 真正的取捨在下面三行:直接付給子女,錢又快又幹淨、債權人和挑戰遺囑的人都碰不到;走遺產則慢一些、有暴露風險,但換來的是遺囑和遺囑信託能接管這筆錢——如果你的規劃裡有未成年子女、有需要保護的受益人,這個能力值遠超那 2%。
傳統上會一起討論的還有:把 BDBN 指向 LPR 會不會讓 super 捲進家庭糾紛、有沒有必要把餘額拆成兩份分別指定。這屬於要結合具體家庭情況的結構決策,是持牌 Estate Planning Lawyer 和註冊稅務師的工作範圍。
六、年金(Income Stream):不是誰都能領
前面講的都是一次性(lump sum)。另一條路是讓受益人繼續領年金,但門檻比大多數人以為的高得多。
誰能領
- 配偶:可以
- 子女:SIS Regulation 6.21(2A) 只允許三種——去世時未滿 18 歲的、18–24 歲且在經濟上依賴死者的、或符合 6.21(2C) 殘障定義的
- 經濟獨立的成年子女:壓根不能領年金,只能拿一次性
也就是說,常見說法"孩子滿 25 歲必須轉成一次性"其實是下游的規則(Regulation 6.21(2B))——前提是這孩子一開始就有資格領。轉成一次性時免稅。
轉賬餘額上限(Transfer Balance Cap)
身故年金要佔用領取人自己的轉賬餘額上限。FY2026-27 的通用上限是 $2.1M(ATO key superannuation rates)。
時點很關鍵,兩種年金不一樣:
- Reversionary(反向年金): 記入領取人轉賬餘額賬戶的時點是去世後滿 12 個月,金額按去世當日的價值算
- 非反向: 在受益人取得權利那天就記入,按當天的價值算(會包含身故後的投資收益)
那 12 個月就是規劃窗口。在世配偶自己已經有一份退休年金、再疊一份反向年金,是最典型的超上限場景。
還有一條硬約束容易被忽略:身故金不能留在累積階段(accumulation phase)。 要麼起一份身故年金,要麼把錢拿出 super。所以配偶一旦超過上限,超出的部分只能徹底離開 super 體系,去外面按正常稅率交投資收益的稅。
一個補充: 如果死者和領取人雙方都未滿 60 歲,年金裡的 taxed element 要按領取人的邊際稅率交稅(有 15% 的抵免)。60 歲這條線在這裡跟提取自己的 super 時是一樣的邏輯。另有 capped defined benefit income stream 的特殊規則,隻影響少數公共部門舊計劃,遇到請找專業人士。
七、受益人在國內怎麼辦
留錢給國內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多一層要算的東西:
- 稅率相同,但免 Medicare Levy。 ATO 明確:海外稅務居民”享受與本地居民相同的稅務處理,但一般免繳 Medicare Levy"。所以非受扶養人的 taxed element 是 15%(不是 17%)、untaxed element 是 30%(不是 32%)
- 這筆錢算澳洲來源所得(Australian-sourced income),澳洲這邊先扣
- 然後要看中澳稅收協定。 如果協定把徵稅權判給對方國家,澳洲這邊可能完全不扣
- 沒提供 TFN:海外居民按 45% 預扣(本地居民 47%)
- 對方國家自己會不會再徵一道,要在當地確認——澳洲這邊免稅不等於全球免稅
跨國資產的整體處理,遺囑與房產繼承 裡「跨國遺產」那節講了兩份遺囑的寫法和匯款合規,可以一起看。
八、常見誤區速查
| 誤區 | 真相 |
|---|---|
| “遺囑裡寫了 super 給誰就行” | 遺囑管不到 super,除非你把 BDBN 指向 LPR |
| “子女是 Dependant,所以免稅” | 分兩個詞。經濟獨立的成年子女是 SIS Dependant,但不是稅法 Dependant,要交 17% |
| “身故金統一交 15%” | 直接付給個人是 17%(含 2% Medicare Levy);保險形成的 untaxed element 是 32% |
| “BDBN 簽了就一直有效” | 普通基金 3 年過期(章程可更短);SMSF 視契約而定 |
| “兩個人籤個名就算見證” | 還要有見證人聲明那一段,缺了整份無效 |
| “SMSF 的 BDBN 也是 3 年” | Regulation 6.17A 不適用於 SMSF,可以做 non-lapsing |
| “成年子女可以選擇領年金” | 經濟獨立的成年子女不能領年金,只能一次性 |
| “身故金必須 6 個月內付掉” | 法規只說 “as soon as practicable”,沒有具體天數 |
| “還有 anti-detriment 可以補一筆” | 已廢除。2017-07-01 之後去世的不再適用,2019-07-01 起該扣除徹底取消 |
| “錢可以先留在 super 裡慢慢想” | 身故金不能留在累積階段 |
下一步
- 登錄基金查 BDBN——有沒有、哪天籤的、寫的是誰。這一步 10 分鐘,是本文裡性價比最高的動作
- 算一下稅——把餘額拆成 tax-free / taxed / untaxed 三塊(基金的年度對賬單上有),對照第三節的表
- 有保險的重算一遍——保險賠付會顯著推高 untaxed element
- 有 SMSF 的翻契約——看它允不允許 non-lapsing BDBN,條款寫得清不清楚
- 和遺囑一起做——BDBN 指向個人還是 LPR,取決於你的遺囑和有沒有 遺囑信託
相關文章:
- 遺囑與房產繼承:Joint Tenancy、CGT、Probate——遺產規劃總覽
- Testamentary Trust:給未成年子女留資產的稅務優勢
- SMSF Trustee 責任與義務全解析
- 什麼是 SMSF?誰能設、怎麼設、什麼人不適合
主要數據來源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0580/latest/text(SIS Regulations 1994,reg 6.17A / 6.21)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633/latest/text(SIS Act 1993,s10(1) “dependant”)
- https://www.ato.gov.au/law/view/document?LocID=%22PAC%2F19970038%2F302-195%22(ITAA 1997 s302-195 稅法受扶養人定義)
- https://www.ato.gov.au/law/view/document?docid=SFD/SMSFD20083/NAT/ATO/00001(SMSFD 2008/3:reg 6.17A 不適用於 SMSF)
- https://www.ato.gov.au/tax-rates-and-codes/schedule-12-tax-table-for-superannuation-lump-sums(Schedule 12:17% / 32% / 付給遺產 Nil 預扣 / 海外居民調整)
- https://www.ato.gov.au/tax-and-super-professionals/for-superannuation-professionals/apra-regulated-funds/paying-benefits/paying-superannuation-death-benefits(稅率、遺產、海外受益人、保險拆分公式)
- https://www.ato.gov.au/individuals-and-families/super-for-individuals-and-families/super/withdrawing-and-using-your-super/superannuation-death-benefits(受扶養人定義、轉賬餘額上限、反向年金 12 個月)
- https://www.ato.gov.au/tax-rates-and-codes/key-superannuation-rates-and-thresholds/transfer-balance-cap(FY2026-27 通用轉賬餘額上限 $2.1M)
- https://www.ato.gov.au/forms-and-instructions/trust-tax-return-2022-instructions/instructions-to-complete-the-trust-tax-return/medicare-levy-reduction-or-exemption-item-55(遺產信託 s99/s99A 收入不繳 Medicare Levy)
- https://www.ato.gov.au/individuals-and-families/super-for-individuals-and-families/self-managed-super-funds-smsf/paying-smsf-benefits/death-of-an-smsf-member(SMSF 成員身故後的受託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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