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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amentary Trust 遺囑信託:給未成年子女留資產的稅務優勢,和 2019 年之後的限制

Sean · 2026年8月28日 · 閱讀約 18 分鐘 · #繼承 #信託
📌 本文要點

遺囑信託裡的未成年子女按成人稅率交稅,含 $18,200 免稅額;同樣的錢從生前家庭信託拿,超過 $1,307 就整筆按 45% 罰。

  • 適合誰讀: 有未成年子女、遺產裡有投資房或股票組合的家庭;已經有 family trust 想搞清楚區別的人;受益人在國內的家庭。
  • 看完你會搞懂: 稅務優勢到底有多大(有數字)、2019 年那道限制堵掉了什麼、CGT 怎麼走、華人家庭特有的兩個坑。

這篇是 遺囑與房產繼承 裡「Testamentary Trust」那一節的展開版。

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是寫在遺囑裡、你去世後才生效的信託。 它跟你生前設立的 Family Trust / Discretionary Trust 結構上很像,但稅法給了它一項後者完全沒有的待遇——而這項待遇的邊界,在 2019 年被大幅收緊過一次,中文資料裡幾乎沒人提。


一、核心優勢:未成年子女的稅率

澳洲對未成年人的非勞動所得(unearned income,比如信託分配、利息、股息)有一套懲罰性稅率,寫在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的 Division 6AA 裡,目的就是防止父母把收入拆給孩子避稅。

普通(生前)信託分給未成年人的錢,適用這張表:

未成年人當年的應稅非勞動所得稅
$0 – $416免稅
$417 – $1,307超過 $416 部分的 66%
超過 $1,307整筆按 45%

兩個細節幾乎所有中文資料都寫錯:

  • 66% 是一個上限,不是一個稅率。 Income Tax Rates Act 1986 s13(2) 取的是「66% 的超額」與「把這筆錢當作總收入最頂端一段按普通稅率算出來的稅」兩者中較高的那個
  • $1,307 不是法條裡寫死的數字,是算出來的。 s13(10) 定義的 “resident phase-out limit” = $416 × 66% ÷ (66% − 最高边际税率)。最高稅率 45% 時 = 274.56 ÷ 0.21 = $1,307。它不隨 CPI 指數化,但如果哪天最高稅率變了,這個數會跟著變

而來自遺囑信託的收入不一樣。 ITAA 1936 s102AG 把它定為 excepted trust income(例外信託收入),未成年人按普通成人稅率交稅——包括 $18,200 的免稅額。

差多少:一個具體例子

背景: 爸爸去世,遺產裡一套投資房,年淨租金收入 $40,000。太太年薪 $120,000,兩個孩子分別 9 歲和 12 歲、沒有其他收入。

走法誰交稅全年稅有效稅率
A. 房子直接由太太持有太太$14,55036.4%
B. 生前 family trust 分給兩個孩子(假設結構上做得到)兩個孩子按 Div 6AA$16,38045.0%
C. 遺囑信託,兩個孩子各分 $18,200,餘額給太太孩子 $0 + 太太 $1,152$1,1522.9%

C 比 A 每年省 $13,398。

幾點說明,免得被數字誤導:

  • A 的 36.4% 高於太太的邊際稅率 32%,因為 $120,000 + $40,000 = $160,000 已經跨進 37% 檔($135,001–$190,000)。這是站上反覆強調的一點:只給邊際稅率的例子沒法驗證是否跨檔,必須給收入。以上稅額全部由 scripts/tax.py 按 FY2026-27 稅率(含 2% Medicare Levy、含 LITO)實算
  • B 反而最貴——$18,200 超過 $1,307,整筆按 45% 罰,兩個孩子 $16,380。這正是 Div 6AA 要達到的效果
  • C 裡孩子交 $0,是因為 excepted trust income 走成人稅率

順帶:其實不止 $18,200

一個沒有其他收入的未成年人,靠 $18,200 免稅額 + LITO(低收入稅務抵免,FY2026-27 最高 $700),excepted trust income 到 $22,800 仍然是零稅($22,900 時開始產生 $5 的稅)。兩個孩子就是 $45,600 免稅。

但 LITO 只能抵 excepted income 的稅。 ATO 說得很明確:未成年人的非例外收入"按較高稅率徵稅,應繳稅款不因低收入稅務抵免而減少"。所以"$18,200 + $700 每個孩子"這套算法只在遺囑信託裡成立。


二、2019 年那道限制(很多中文資料還停在舊規)

2019 年之前,有一種玩法:立一個遺囑信託,從遺產裡放一筆象徵性的錢進去,然後把跟遺產無關的家族財產(家庭信託的分配、父母的股票組合、甚至借來的錢)也灌進這個信託,再把產生的收入分給孩子,每人一份 $18,200 免稅額。

這條路被堵了。

ITAA 1936 s102AG(2AA) 規定:只有來自遺產資產的收入才算 excepted trust income。具體包括三類——(i) 因遺囑 / 無遺囑 / 法院令而從死者遺產轉給受託人的財產;(ii) 這些財產產生的收入或資本的累積;(iii) 從 (ii) 再累積出來的部分。

三個必須說清楚的細節

1. 法案名字是「2020」,不是「2019」。

條文由 Treasury Laws Amendment (2019 Measures No. 3) Act 2020(No. 64 of 2020)第 1 附表插入。名字裡的 “2019” 指的是法案(Bill)的年份,它 2020 年 6 月才通過。引用成「Act 2019」是引用一個不存在的文件。

2. 兩個日期,不是一個。

  • 條文生效日:2020-07-01
  • 適用範圍:2019-07-01 當日或之後由受託人取得 / 轉入信託的資產

3. 它是按比例攤,不是全有全無。

這是最容易誤解的一點。混進外來資產不會讓整個信託失去資格,而是按比例切開。ATO 自己的例子:遺囑信託從遺產拿到 $100,000,又收到家庭信託的 $1,000,000 資本分配——未成年人拿到的分配裡只有 1/11 是 excepted income,其餘 10/11 按 Div 6AA 懲罰稅率。

而且這個追溯會穿過再投資和借款。 ATO 另一個例子:用 $500,000 遺產資金參與一項總資產 $2,000,000 的房產投資,只有 25% 的收入是 excepted。


三、必須「由遺囑產生」

s102AG(2)(a) 要求這筆收入屬於一個"resulted from“以下情形的信託:

  • 遺囑、遺囑附件(codicil),或法院變更遺囑 / codicil 的命令
  • 無遺囑繼承,或法院變更無遺囑分配的命令

由此產生三條實操結論:

  • ✅ 法院的 Family Provision Order 也算——被挑戰遺囑後法院重新安排出來的信託,仍然符合條件。這比"只有遺囑本身才算"要寬
  • ❌ 執行人事後另設的信託不算。遺產管理期間新設一個 family trust、或死後另建的"傳承結構”,哪怕百分之百用遺產資產出資,也不符合 s102AG(2)(a)。再疊加 (2AA),兩條都不過
  • ⚠️ 還有一條目的測試。 s102AG(4) 規定:如果收入產生於一項"其目的(或目的之一)是讓該收入成為 excepted trust income"的安排,例外資格作廢——技術上完全合規也沒用。另有 s102AG(3) 把非關聯方交易砍回公平交易金額

所以遺囑信託必須在遺囑起草階段就寫進去,不能等人走了再補。 這也是它跟 family trust 最大的操作差別:family trust 什麼時候都能設,遺囑信託只有一次機會。


四、CGT:進來的時候不交,但有兩個坑

從遺產轉進信託,不觸發 CGT

ITAA 1997 s128-15(3): 資產"passes to a beneficiary"(轉給遺產受益人)時,遺產執行人產生的資本利得或損失一律不計。成本基準按 s128-15(4) 的表繼承(1985-09-20 前買的按去世日市價;之後買的繼承死者原始成本基準;主居所按去世日市價)——細則見 CGT 完整指南。

⚠️ 但這裡有個大多數文章不講的事實:法條裡的主體是「遺產執行人(LPR)」,不是「遺囑信託的受託人」。 把遺囑信託受託人當作 LPR 一樣處理,依據的是 ATO 的實務聲明 PS LA 2003/12——這是一份行政實務聲明,不是法律條文。這條"進來不交稅"的規則整個壓在它上面,值得知道。

坑一:執行人用「售賣權」處置就不算 pass

s128-20(2): 如果執行人是行使 power of sale 把資產賣掉,那不構成"passes to a beneficiary"。執行人賣掉、信託再買回來 —— rollover 就沒了,正常觸發 CGT 加印花稅。

坑二:CGT event K3 —— 受益人在國外時

s104-215:如果你去世前持有的資產轉給了(a) 免稅實體、(b) 合規養老基金受託人,或 (c) 海外稅務居民,觸發 CGT event K3。

時點很特別:視為在你去世前一刻處置,利得算進死亡當年的稅表——遺產先交稅,受益人才拿到東西。

但對受益人在中國的家庭,範圍比大多數文章說的窄。 s104-215(2):受益人是海外居民時,只有在 (a) 死者去世前是澳洲稅務居民,且 (b) 該資產在受益人手裡不屬於 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應稅澳洲財產) 時才觸發。所以:

留給國內親屬的資產K3 觸發嗎
澳洲房產 / 土地不觸發(屬於 TAP,澳洲保留徵稅權)
上市股票、managed fund、加密貨幣、企業商譽觸發,按去世日市價視同處置
1985-09-20 之前取得的資產不計(s104-215(5))

一句話:把澳洲的房子留給國內的孩子沒有 K3 問題,把股票組合留給他們有。


五、華人家庭最容易忽略的兩件事

1. 受益人在國內,$18,200 免稅額直接消失

第一節那套"每個孩子 $18,200 / $22,800 免稅"的算法,前提是孩子是澳洲稅務居民。ATO 的原話是"如果你是 excepted person、或只有 excepted income,並且你是澳洲居民,你賺的頭 $18,200 免稅"。

海外稅務居民的未成年人適用一張完全不同、而且更狠的表:

海外居民未成年人的非例外所得稅
$0 – $416整筆 30%
$417 – $713$124.80 + 超額的 66%
超過 $713整筆 45%

海外居民沒有免稅額,從第一塊錢就開始交。 如果你的遺產規劃是"把錢留給還在國內的孩子/孫輩,用遺囑信託省稅"——這個前提在他們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不成立。這大概是本文對在澳華人讀者最重要的一句話。

2. NSW 外國人附加稅:盯的是「遺囑哪天立的」

NSW 把沒有不可撤銷地排除外國人的全權信託受託人視為外國人,後果是買 NSW 住宅要交附加印花稅(surcharge purchaser duty),持有期間每年還要交附加地稅(surcharge land tax)。

遺囑信託有一條豁免,但門檻卡在一個很多人想不到的地方——Revenue NSW 的 CPN 004 v2:遺囑信託的受託人不被視為外國受託人(即使信託沒有排除外國受益人),條件是死者去世前一刻不是外國人,且滿足以下之一:

  • 遺囑或 codicil 在 2020-12-31 當日或之前籤立,或
  • 死者無遺囑去世,且死於 2020-06-24 之前或該日起兩年內,或
  • 變更遺囑 / 無遺囑分配的法院命令在 2020-12-31 當日或之前作出

⚠️ 2021-01-01 之後立的遺囑:沒有這項豁免。 它按普通全權信託處理——只要任何一個潛在受益人可能是外國人,受託人就被視為外國人。遺囑裡必須寫進不可撤銷的排除條款(既要有"不得有外國受益人",也要有"該條款不得被修改")。

再補兩條:被點名的外國受益人必須被移除,不是"不給他分配"就夠(尤其當他還能任免受託人或 appointor 時);以及豁免還要求死者本人去世前不是外國人——非居民的中國籍立遺囑人根本用不上。

VIC 和 QLD 不一樣

  • VIC 印花稅: 依遺囑轉讓的財產本身免印花稅,因此也免外國買家附加稅——但這是轉讓免稅帶來的連帶結果,不是給遺囑信託的豁免。受託人日後自己再買 VIC 住宅就沒有優待了:SRO 自 2020-03-01 起對所有全權信託適用同一套規則,任何潛在外國受益人都讓它變成 foreign trust
  • VIC 地稅(absentee owner surcharge): 判據比 NSW 窄——只看有沒有"specified beneficiary"(在信託契約裡被具體點名的受益人)是海外人士;僅僅落在"子女及其後代"這類泛化類別裡不觸發。同一份遺囑,NSW 中招、VIC 不中招,是完全可能的
  • QLD: QRO 沒有公佈針對遺囑信託的豁免。它的 foreign trust 判據是至少 50% 的信託權益由外國人持有。遺產按遺囑分配的轉讓本身有印花稅豁免,但受託人日後的購置和地稅身份沒有明文——遇到請找 QLD 的專業人士或申請 private ruling。另外 QLD 地稅外國附加費的 ex gratia 減免已對 2026-06-30 起產生的稅負停止、改為新的豁免制度,這塊還在變

各州外籍附加稅的全景見 外籍買房附加稅:各州印花稅和地稅詳解。


六、2028 年的 30% 最低稅,打不打得到遺囑信託

2026-05-12 預算案宣佈的 discretionary trust 30% 最低稅(2028-07-01 起,trustee 層先徵)對遺囑信託意味著什麼,是現在被問得最多的問題。

目前的官方口徑來自財長 2026-07-08 的新聞稿:

“Other types of trusts will be exempt, including fixed trusts, widely held trusts, complying superannuation funds, special disability trusts, testamentary trusts, deceased estates and charitable trusts… We will also exempt income from all types of discretionary testamentary trusts from the minimum tax provided they are established for genuine testamentary purposes.”

比 5-12 預算案文件的口徑寬——當時寫的是"announcement 時已存在的 testamentary trust 的資產收入",照那個說法,2026-05-12 之後才因去世而產生的新遺囑信託是在射程之內的。

2026-09-03 的草案立法:條件終於有文本了

財政部 2026-09-03 發佈了 exposure draft(草案立法),遺囑信託的豁免落成了擬新增的 ITAA 1936 s 101AD。“genuine testamentary purposes"沒有被寫成一句定義,而是拆成三個准入條件 + 兩條反避稅。

准入(三條同時滿足):

  1. 該信託是依遺囑、codicil、法院命令或無遺囑繼承產生的——草案直接引用 s 102AG(2)(a),就是本文第三節講的那條判據
  2. 相關應課稅收入,要麼屬於 s 102AG(2AA) 覆蓋的那一類(即來自遺產資產——本文第二節講的 2019/2020 限制),要麼來自在 2026-05-12 19:30(ACT 法定時間)之前轉給受託人的財產 —— 預算案當晚那一刻就是 grandfather 線
  3. 如果該信託在 2028-07-01 當日或之後才設立,第 2 條裡的受益人只能是個人或免稅實體(exempt entity)

反避稅(任一觸發即失去豁免):

  • s 101AD(2) 目的測試:收入若直接或間接產生於一項"目的(或目的之一)是讓第 (1) 款把它排除掉"的安排 ⇒ 不豁免
  • s 101AD(3) 專員裁量:稅務專員綜合"財產轉給受託人的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認為不適格 ⇒ 不豁免

注意這套反避稅的寫法——它跟本文第三節講的 s 102AG(4) 是同一個套路。換句話說,“未成年人能不能拿 excepted trust income"和"信託能不能躲開 30% 最低稅”,用的是同一類目的測試。把遺囑信託當避稅容器搭起來,兩邊會一起失守。

但它仍然不是法律:

  • 這是 exposure draft,不是法案、更不是法律。諮詢 2026-09-18 截止,之後才談成案和進議會
  • 政府明說會分批次立法,行政與完整性條款還在後面的 tranche 裡
  • 口徑已經變過兩次(5-12 預算案文件 → 7-08 財長新聞稿 → 9-03 草案)

所以現在能說的是:豁免有草案文本了,條件比"genuine testamentary purposes"這一句具體得多,但草案還會改。 最值得盯的是第 3 條——如果你的遺囑信託要到 2028-07-01 之後才因去世而設立,受益人範圍會被限死在個人和免稅實體,把公司或另一個信託列進受益人類別的常見起草習慣,在那之後會直接踢掉豁免資格。這塊的完整脈絡(例外清單、3 年 rollover relief、新的"選擇制"豁免、對現有 family trust 的影響測算)見 Discretionary Trust 30% 最低稅。


七、適合誰、花多少錢

傳統上會考慮遺囑信託的情形:

  • 有未成年子女,且遺產裡有產生收入的資產(投資房、股票組合)——稅務優勢直接來自這個組合
  • 子女有生意風險(受託人手裡的資產通常不算子女個人財產)或婚姻不穩定
  • 需要跨代控制(比如希望資產在孫輩成年前由你信任的人管理)

不太適合 / 收益有限的情形:

  • 遺產主要是自住房而非收入型資產——沒有收入可分,稅務優勢無從談起(而且自住房放進信託還會影響 PPOR 免稅,見 CGT 完整指南 關於遺囑信託那一節)
  • 受益人都是澳洲稅務居民的高收入成年人——沒有低稅率的人可分
  • 受益人在國外——見第五節

成本(注意:以下是律師行業公開報價,非官方數據): 簡單遺囑約 $400–$1,000;含遺囑信託的遺囑約 $1,500–$3,500;再婚家庭、涉及公司/信託結構、或要設多個信託的,$3,000–$5,000+。澳洲沒有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公佈過遺囑起草的收費標準,所以看到"標準價"要打問號。

設立之後還有年度成本:信託要報稅、要做分配決議、可能要請會計師。遺產規模較小、又沒有收入型資產時,這些年度成本可能吃掉全部稅務好處。


八、常見誤區速查

誤區真相
“遺囑信託能讓未成年人拿 $18,200 免稅額”對,但只限來自遺產資產的收入(s102AG(2AA)),且孩子必須是澳洲稅務居民
“限制是 2019 年那個法案”法案是 Act 2020(No. 64 of 2020)。生效 2020-07-01,適用於 2019-07-01 起取得的資產
“混進外來資產就整個失效”不是。按比例攤——ATO 例子裡 $100k 遺產 + $1m 外來資金 = 只有 1/11 是 excepted
“$1,307 是法條裡的數字”是 s13(10) 的公式算出來的,不隨 CPI 指數化,但會隨最高稅率變動
“超過 $1,307 按 66% 交”66% 只適用於 $417–$1,307 那一段;超過 $1,307 是整筆 45%
“執行人事後設個信託也一樣”不行。必須"由遺囑產生”(s102AG(2)(a)),事後另設的不符合
“只要技術上合規就行”s102AG(4) 是目的測試:為了製造 excepted income 而做的安排,資格作廢
“遺囑信託不交 CGT 是寫在法條裡的”s128-15(3) 說的是 LPR;受託人比照 LPR 靠的是 ATO 實務聲明 PS LA 2003/12
“留給國內孩子的資產都會觸發 K3”只有非 TAP 資產(股票、基金等)會。澳洲房產不會
“遺囑信託自動免 NSW 外國人附加稅”只有 2020-12-31 前籤立的遺囑(且死者非外國人)。之後立的必須寫不可撤銷排除條款
“2028 年 30% 最低稅不管遺囑信託”2026-09-03 草案(擬 s 101AD)給了三個准入條件 + 兩條反避稅,但仍是 exposure draft,不是法律

下一步

  1. 先看遺產裡有沒有收入型資產——沒有收入可分,後面都不用談
  2. 確認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孩子在國內的話,第五節那張表決定一切
  3. 如果在 NSW 買過或打算買住宅,翻出遺囑看籤立日期;2021-01-01 之後立的,問律師有沒有寫不可撤銷排除條款
  4. 別等——遺囑信託必須寫進遺囑,人走了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5. 跟 BDBN 一起規劃——super 不走遺囑,想讓它進遺囑信託,BDBN 必須指向 LPR,見 養老金不走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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